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一种重要购物方式。在网上购物用户规模、交易规模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涉及网购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此,《民法典》设立了一系列网购规则,为解决网购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让消费者网购更有保障。
【案例1】 卖家声称“情况有变”,并非必然免责
(相关资料图)
某平台推出一款运动鞋,发布的信息称:5折出售,数量5000双,欲购从速,下单后5天内发货。职工王先生抢购了5双。不料,5天后,平台发出通知: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厂家停工,不能按时供货,将全额退款。王先生要求卖家继续交货并承担违约责任,卖家则以“情势变更”抗辩,声称其有权取消订单并免责。
【点评】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即情势变更制度。
本案中,卖家在订立合同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对可能影响按时发货这一情形并非无法预见,所以不能以情势变更作挡箭牌。对于卖家擅自取消订单的做法,王先生等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2】商家忽悠式“砍单”,只要发布就生效
经同事推荐,小吴在网购平台发现一款运动服在搞限时促销活动,活动规则写的是某日凌晨0时开始促销,半个小时内下单即可享受半价优惠。于是,小吴一直熬夜等待,在该日0时15分下单并付款成功。过了两天,商家通知说,当时活动过于火爆,货物已经售空,只得取消订单并将货款全额退还。那么,商家全额退款就了事吗?
【点评】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提交订单成功的时间就是网购合同成立的时间。本案中,小吴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商家以货物已经售空为由取消订单,虽然予以全额退款,其行为也构成违约。因此,小吴有权要求商家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3】货物在快递过程中损坏,商家应当担责
职工赵某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一部手机,商家承诺提供包邮服务并3日内送达。然而,运输该手机的快递物流车辆在高速上发生事故,导致整车货物全部损毁。赵某找商家讨说法,商家称其应向物流公司索赔。
【点评】
《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买家签收前由商家承担,签收后由买家承担。本案中,手机在赵某签收前被毁损,尽管是因物流公司运输造成的,但商家也不能以此推卸责任,赵某有权要求商家重新发货或全额退款。
【案例4】标错价格导致取消订单,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天,职工葛某在某网店看到一款扫地机器人,标价仅260元,随即下单付款。不料,次日客服来电称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货品价格少标了一个零,目前无法发货,希望葛某理解并取消订单。对此,葛某不知如何维权?
【点评】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2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中,葛某下单成功后,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但由于网店标错价格,而且标价与货品原价相差悬殊,这属于重大误解,故可以在法定的90日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如果网店未诉请撤销合同,则应依约向葛某交付货品。
另外,商家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也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网店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反了诚信缔约义务,损害了葛某的信赖利益,葛某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潘家永 律师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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